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定义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lO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3)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于架工程
(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 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工程
(1)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施工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应急处置;(7)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8)验收要求;(9)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审批流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专家库抽取至少5名、15年经验高级职称,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家论证结论:(1)确认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2)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3)结论为“不通过”的,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