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水函〔2023〕217号)

来源:欣师网校 日期:2023-06-07 点击次数:116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关于加强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2〕78号)等规定,我厅决定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二、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首次注册应当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应当提供申请当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取得2020、2021年度湖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在2023年6月30日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延续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3.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变更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诺书(见附件1);

2.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3.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

4.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注销注册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

其他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建设〔2021〕334号)有关注销的情形,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三、办理程序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实行“网上办”“随时办”“不见面办理”,注册的申请、受理和许可全流程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http://sljsjg.slt.hunan.gov.cn:8890/platform/Home,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证书。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级造价工程师可登录系统下载有关用户手册,以便进一步知晓办理流程等。

四、专用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水利厅启用“湖南省水利厅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要求,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电子注册证书式样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C 0291—2022)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6)。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可登录系统查看和下载本人电子注册证书,并加注使用场景和有效期等信息,防止电子注册证书在非本人授权情形下的使用。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系统的“证书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和验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基本信息。

(五)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五、继续教育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内容包括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专业知识。

六、监督管理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事项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省水利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记入申请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系统公开,以及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省水利厅将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水利厅将依托系统建立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用档案,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

省水利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业务咨询:0731-85483303、6100, 技术支持:0731- 85537519) 

官网原文:http://slt.hunan.gov.cn/slt/xxgk/tzgg/202306/t20230602_29365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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