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士(师):
1、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2、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二)药(技)士: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三)药(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1、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