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委派专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以单位统一办理;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等个人办理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个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二)办理人将需要提交的材料报送至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委窗口,由区卫生健康委将提交的材料报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审核盖章。为减少办理人员往返次数,提交材料三个月后办理人在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委窗口领取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需存入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