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沪卫考办〔2019〕4 号
关于上海市 2020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 202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 办发〔2019〕3 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 2020 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 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 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卫生初级(士:药、技)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初级士职务满 5 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2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 7 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 6 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 4 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 2 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 202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 2019 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 202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 2010 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临床医学类资格考试,须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 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 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家医教协同文件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2、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规定年限的;
3、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2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3
(二)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
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2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1)个人现场确认时间:2020 年 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止。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见附件)。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2)集体现场确认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报名点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
报名点设在长宁区卫生学校、杨浦区卫生学校、黄浦区卫生学校和崇明受理点,具体详见附件。
三、考试
(一)考试科目、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4 个科目。具体的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详见附件。
(二)考试时间
1、各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2、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三)考试地点
请考生详见《准考证》。
(四)考试费用
初级、中级:每科 50 元。
附件:1、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2、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4、报名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 日
抄送: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附件 1
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学位。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 2 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申报
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 号)文件精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中组部、人社部等 25 部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4〕19 号)文件精神,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军队卫生人员申报
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团级及以上单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统一规定的报名时限及军队专用报名系统要求组织报名,报名条件的审核工作由师级及以上单位负责。 报名工作结束后,团级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 2 月 10-12 日将报名数据、有关材料、考务费等移交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考试成绩管理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 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 4 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发证。
(四)自 2020 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 109、211)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分别为 110、212)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2019 年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成绩将继续进行滚动,剩余未通过的科目须在 2020 年对应报考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相对应的科目。
五、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四)点第 3 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301)、全科医学(中医类)(302)和社区护理(373)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 2
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 规格),报名表中单位审核栏中经办人须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等。非本市户籍考生,需提交《上海市居住证》等相关材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外籍人员须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学历者,还需提交前一个卫生类全日制学历证书。
四、下一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上应写明所聘岗位及职称,下一级资格聘任年限不得低于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年限,聘任截止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六、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01、365、392),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初级护理师(专业代码为 203
-204)及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68-374),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七、按规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转岗人员须另提交现任岗位 2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写明的工作岗位须同申报专业一致。
九、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8
附件 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士)考试专业
初级(师)考试专业
中级考试专业
附件 4
报名点一览表
注:报名时间 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