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淮备和应急响应》规定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则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针对正在运行的核电厂()编制相应的应急准备程序并进行适宜的应急淮备。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淮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经()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并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做好全部应急准备。,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新建的核电厂只有在其()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眘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新建的核电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被审查批准后,方可()。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整个核电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核电厂制定()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序。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记在核电厂()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应急状态下,核电厂()负责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及场外应急机构联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广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统一指挥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时,提出初步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时,提出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审评。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应急计划应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应急计划应描述各应急状态的基本特征和不同应急状态下拟采取的应急行动,提出各种应急防护措施下使用的()。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在()应对所有应急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进行一次和在运行寿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他们预计要完成的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和考核。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在运行寿期内每年至少进行()次与他们预计要完成的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和考核。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综合演习至少每()年一次。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应事先提交国家核安全部门。
-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
-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进行监督。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应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响应活动和应急决策及其与场外应急组织的协调和提出的或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干预:审查终止()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条件。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核电厂在事故源项应急状态级别变更时,必须()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报告。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由()发布并负责解释。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定自()年7月27日起实施。
- 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所必需的活动。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对()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所必需的活动。
- 核电厂质量保证是()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遵照有关法规要求制定有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审核。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设计验证必须由()进行。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必须在安装和使用送到核电厂现场。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如果进行规定的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则必须在开始该工作之前,()。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必须为己建成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制定和执行所需要的在役检大纲。必须对照()评价其结果。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必须规定对不符合项进行审查的()和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的()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对已接受的不符合要求(包括偏离采购要求的物项)的物项,必通知(),必要时,向指定的机构报告。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正确的标明核电厂物项“竣工”状态的记录,必须在该物项从制造直到贮存、安装及运行的有效寿期内,由()保存。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参加监查责任的人员必须是对所监查的活动()。
-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监查人员必须()给出监査结果。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厂址选择的总准则用于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
- —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密切相关的。
- 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 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
-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必须选择所有与()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不能对()所带来的破坏提供充分的保护,则必须认力在该厂址上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对于每个()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往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居民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的贮存和运输等问题。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就确定该厂址()。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在核电厂开始()前,必须确定在核电厂运行前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必须根据区域的地震()评价确定设计基准地震。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厂址的评价必须包括至少()整年的观测资料和可以从其他的來源得到的任何其他现有资料。
-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规定:在核电厂()以前,必须进行周围地区的环境放射性本底测量。
- 为使核电厂恢复到受控安全状态并减轻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一系列阶段性行动,称为事故()。
- 核安全(安全)是指完成正确的运行工况、事故预防或缓解事故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辐射危害。
- ()系统是由各种电器件、机械器件和线路(从传感器到执行机构的输入端)组成的产生与保护功能相联系的信号系统。
- 保护系统是由各种电器件、机械器件和线路(从传感器到执行机构的()端)组成的产生与保护功能相联系的()系统。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提出了安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祈这两种互补的技术。这些分析必须考虑(),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系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总的核安全目标是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广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广核安全的辐射防护目标是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棑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是核动力厂核安全的()。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要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以便确定所有照射的来源,并评估()可能受到的辐射剂量,以及对环境的可能影响。
- 纵深防御概念应用于核电厂的设计,提供一系列多层次的防御,用以防止事故并在能防止事故时保证提供适当的保护。纵深防护一共有()个层次。
- 纵深防御概念第一层次防御的目的是()。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防止偏离正常运行及防止系统失效。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要求按照恰当的质量水平和工程实践,比如多重性、.独立性及多样性的应用,正确并保守地设计、建造、维修和运行核动力厂。
- 纵深昉御概念第二层次防御的目的是()。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防御的目的是检测和糾正偏离正常运行状态,以预防预计运行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要求设置在安全分析中确定地专用系统,并制定运行规程以防止和尽取减小这些假设始发事件所造成的伤害。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要求设置的专设安全设施能够将核动力厂首先引导到可控制状态,然后引导到安全停堆状态,并且至少维持一道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屏障。
- 纵深防御概念第三层次要求设置的专设安全设施能够将核动力厂首先引导到可控制状态,然后引导到安全停堆状态,并且至少维持()道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屏障。
- 纵深防御概念第四层次防御的目的是()。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超过的严重事故的,并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实际可能低的水平。
- 纵深防御概念第五层次防御的目的是()。
- 纵深防御概念第()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设计必须是,对范围广泛的预计运行事件的响应允许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或必要时停堆,不必采取超出纵深防御第()层次或至多不超过第()层次的防御。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除极不可能的假设始发事件外,设计必须使第一层次至多第()层次防御能够阻止所有假设始发事件升级为工况事故。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必须首先确定属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仪表和控制软件,然后根据其()分级。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划分某一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安全重要性的方法必须主要基于()。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觌定:反应堆停堆手段必须至少由()个不同的系统组成,以提供多样性。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为保证设计基准事故下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低于规定限值,必须设置()。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系统必须按()中的泄漏率不超过规定的最大值的要求进行设计。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构筑物以及对系统的密封性有影响的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适应贯穿件在全部安装完毕后在()下进行泄漏率测试的要求。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且属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组成部分的或直接安全壳空间相通的管线在()下必须能可靠地自动关闭。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且属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组成部分的或直接安全壳空间相通的管线在设计基准事故下必须能可靠地自动关闭。在这些管线上必须至少串联设置()个合适的安全壳隔离阀。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但既非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又不直接与安全壳相通的管线,必须至少设置()个合适的安全壳隔离阀。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但既非反应堆冷却剂应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又不直接与安全壳相通的管线,必须至少设置一个合适的安全壳隔离阀。隔离阀必须()。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贯穿安全壳但既非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组成部分,又不直接与安全壳相通的管线,必须至少设置()个合适的安全壳隔离阀。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人员进入安全壳必须通过()道气密闸门。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壳排热系统必须实现在发生任何高流体排放的()后,降低安全壳内的压力和温度的安全功能,并使之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与控制室在(〉的一个独立的地点(辅助控制审)配置足够的仪表和控制设备。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保护系统能自动触发相应的系统动作,必要时包括自动停堆系统,以保证在发生()时不超过规定的设计限值。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提供应急动力的组合手段的可靠性和方式,必须与作为其供应对象的安全系统对安全的()相一致,并在假设单一故障下执行其功能。
- 未辐照燃料装卸和贮存的设计不必遵守的要求是()
- 核电厂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合适的地点安装固定式剂量率仪表,用以指示在设计基准事故和尽实际可能的在严重事故下()。
- 假设始发事件是指设计期间确定的可能导致()及其后续故障效应的事件。
- 事故管理是在()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 用于保证反应堆安全停堆、从堆芯排出余热或限制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的后果的系统称为()系统。
- 监测反应堆的运行,并根据收到的异常工况信号,自动触发动作以防止发生不安全或潜在的不安全工况的系统是()系统。
-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责任。
-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的责任。
- 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的原则。
- 在建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的审査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查,并进行()。
- 描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审查。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系統地审査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在组织机构及管理安排上的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审查。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以(),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
- 在核动力厂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批准。
- 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覆盖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活动的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必须包括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实施或负责的各项活动,并必须报()审批。
- 核燃料运到厂区前,必须作出适当的应急安排,在核动力厂()以前必须保证完成全部应急准备。
- 核动力厂()对核动力厂人员的资格负责并必须以必要的资源和设施支持培训部门。
- 只有在完成()认为必需的全部运行前试验,并且得到认可后,才允许进行初始装料。
- 只有在完成()认为必需的全部试验,并且得到认可后,才允许反应堆临界及初始功率提升。
- 为保证核动力厂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 为保证核动力厂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必须制定技术管理两个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规定: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并必须在核动力厂()开始前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评价和批准。
-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规定: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并必须在核动力厂运行开始前经()评价和批准。
- ()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
-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以保证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评价监督结果并存档。
-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对()必须制定事件导向规程或征兆导向规程。
- 核动力厂在分批换料后,反应堆()都必须进行试验以确认堆芯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奋的大纲。该大纲在()前必须完成并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查阅。
- 在异常事件后,营运单位必须重新确认由于异常事件可能受影响的部件或系统的()。
- 营运单位必须在()前把放射性排出流排放安全分析报告上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 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必须采用()的方式。
- 对核动力厂进行系统的安全重新评价必须采用()的方式。
- 对退役来说,在处理易裂变材料和处理放射性存留物时,必须采用()核动力厂运行时应用的标准。
- 正常运行是指核动力厂在规定的()范围内的运行。
- 事故工况是指以()状态的形式出现的事故,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由恰当设计的设施限制在可接受限值以内。
- 事故工况包括()。
- 设计基准事故是指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并且该事故中燃料的损坏和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保持在()限值以内。‘
- 严重事故是指严重性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并造成()明显恶化的事故工况。
-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适用于()型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
- 通常,修改应尽量安排在核电厂()停堆期间进行。
- 核电厂在换料停堆期间除按计划进行换料外,还应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部件进行有计划的()活动。
- 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换料大纲必须在机组首次装料前()个月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并按需要对换料大纲进行复査和修改;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报修改的换料大纲。
-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换料停堆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换料报告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星期向国家核安全周提交修改的换料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换料安全分析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换料安全分析报告如有修改,营运单位必须在()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修改的换料安全分析报告。
- 营运单位应制定核电厂换料的()管理程序,该程序应明确营运单位内各部门在换料期间的责任和接口关系,并规定各部门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审批和传递分发的要求。
- 核电厂换料后,机组启动前()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启动报告。
- 核电厂换料后,机组启动前一周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启动报告。启动报告不包含的内容有()。
-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换料工作结束后()个月内完成换料总结,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有关报告。
- ?对于一般修改,核电厂营运单位只需按有关要求,按核电厂修改程序批准实施。在国家核安全局认为需要时,营运单位应把修改方案送国家核安全局()。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修改的结果进行评价。其中重要安全修改项目的评价报告应在修改结束后()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 事故停堆处理计划中由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见证试验项目的试验时间如有调整,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见证试验项目开始试验前()日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适用于()。
- ()等可能还需另外的安全措施,因此在某些方面应遵循动力堆的有关安全规定。
- ,研究堆选址的主要目的是()。
- 研究堆选址必须以发生概率为不可忽视的()的严重性来确定研究堆的设计基准,以使总风险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
- 在分析所选研究堆厂址的适宜性时,必须考虑()的贮存和运输问题。
- 应对研究堆厂区进行开工前的必要的辐射监测,以确定辐射本底水平,用以评价将来反应堆对厂区的影响。这对将來决定()申请的可接受性是很重要的。
- 研究堆设计中必须贯彻()的原则,从而提供多层次的保护,防止放射性物质释放。
- 在研究堆设计分析假设始发事件及其后果时,事故必须按()分组,以便只对每组中的极附事件迸行定量分析。
- 研究堆需在正常运行时执行安全功能的设备为()系统,通常这些系统逐必须由专设安全设施加以补充,以便在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下完成其功能。
- 研究堆设计为保证执行安全功能所需的可靠性,对某些安全系统或部件应确定其()限值,经国家核安全部门认可后,作为基准或用作验收准则。
- 在研究堆同一物项或系统的不同方面采用不同的规范和标准时,必须论证其()。
- 当需要迅速面可靠的动作来响应假设始发事件时,研究堆反应堆设计必须设置自动触发装置,以使必要的()动作。
- 当需要迅速而可靠的动作来响应()时,研究堆反应堆设计必须设罝自动触发装置,以使必要的安全系统动作。
- 研究堆安全重要的厂房和构筑物的设计必须能在所有()下保持厂区内外的辐射水平及放射性释放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并低于所规定的限值。
- ?研究堆反应堆停堆系统设计中至少采用()套停堆系统。
- ,研究堆保护系统必须至少有()套完全隔离的和独立的通道,以使单一故障不至于导致其功能的丧失。
- ()对研究堆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 研究堆(〉必须对研究堆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建立一个安全咨询机构(如“安全委员会”)以便在反应堆运行安全和有关实验安全方面向营运单位提供咨询。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营运单位内部建立一个安全咨询机构(如“安全委员会”)以便在反应堆运行安全和有关实验安全方面向营运单位提供咨询。该咨询机构的职能、权限、组成和受权调查的范围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陈述,并且必须提交给()。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反应堆()必须定期审查研究堆的运行(包括实验在内),并对所发现的一切问题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研究堆的运行和所做实验的详细计划必须事先制订,并得到反应堆()的认可。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任何一名()都必须拥有充分的职权使用紧急停堆按钮(或等效装置),以便出于安全目的而使反应堆停堆。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如果某一安全运行限制条件得不到满足,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安全。必须及时将这一事件通知()。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之前编制和颁发反应堆安全运行和使用的运行规程。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必须编制调试大纲,以验证设计目的已经达到。该大纲必须在实施前提交()进行审査和认可。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参与调试大纲的编制。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在调试过程中,直接影响安全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必须提交给()进行审查和认可。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具有重大意义的修改必须上报()审查和批淮。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应急计划应根据厂址条件制定,计划应包括应急状态下要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排,并必须报()审批。
-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规定:退役前,营运单位必须编制计划,以保证退役期间和其后的安全。退役计划必须在退役活动开始之前提交()审査,并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査和批准。
- 营运单位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责任。
- ,营运单位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全面责任,直至()为止。
-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主管部门对所属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负()责任。
- ()组织制定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的技术标准。
-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实施()。
- ()制定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法规和导则,审査认有关安全标准。
- ()审评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的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批准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
- 民用核燃料循坏设施的辐射防护目标是确保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核燃料循环设施内及由核燃料循环设施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所引起如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低于()限值,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得到缓解。
-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技术安全目标是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对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要确保其辐射影响是()的,并确保那些会导致严重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低。
-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规定》规定营运单位必须对其核燃料循环设施质量保证大纲的()负责。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责任。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前()个月提交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许可证中规定,逾期自行失效,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必须在期满之前()天内提出申请。
- 下列选项中,列入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是()。
- 《核村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每年至少进行(〉次全面、严格的实物盘存。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钚-239、铀-233及铀-235丰度大于20%的浓缩铀等核材料,每年至少进行()次实物盘存。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钚-239、铀-233及铀-235丰度大于()%的浓缩铀等核材料,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实物盘存。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核材料帐目的原始记录应清楚、正确、系统和完整,至少保存()年。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核材料不平衡差(MUF)大于其标准误差的()倍时,就认为核材料未达到闭合平衡,有可能存在核材料的丢失、盗窃或非法转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根据核材料的(),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持有核树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个保护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 ()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认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等级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 ()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或固定专人昼夜看守。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
- ()级核材料部位设专人看守,或将核材料存入安全装置内。
- ()级核材料的场所至少要建立两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储存()级核材料必须有保险库或保险柜。
- —级核材料的场所至少要建立()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储存一级核材料必须有保险库或保险柜。
- ()级核材料的场所要建立两道实体屏障,其中必须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储存()级核材料必须有坚固的库房或柜。
- 二级核材料的场所要建立()道实体屏障.其中必须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储存二级核材料必须有坚固的库房或柜。
- ()级核材料的场所必须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
- ()级核材料的场所、部位应装设报警、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 ()级核材料的场所,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
- 托运单位负责运输保卫;应会同运输、产品、安防和保卫等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级核材料运输保卫措施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级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派武装押运。
- 远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遒守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有关规定。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分批制定并发布。.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责任。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承担全面责任。
-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无损检验()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年以上。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
-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试验。
-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 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规定。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规定。
-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等材料。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査,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持证期间有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持证期间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书和延续申请文件。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变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审查认可。
-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级或()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
- 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级或()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始15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个工作曰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完成无损检验()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 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前()个工作日报告。
- 出现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个小时内报告。
- ,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告。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亊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裝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评估。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汁、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迸行年度评估,并与每年()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査人员应具有()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
- 民用核安金设备监督检査人员应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年以上工作实践或者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作出正确的判断。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应在民兩核安全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作实践或者()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经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独立作出正确的判断。
- 在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监督检查时,民用核安全设袼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充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拫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质量,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统一组织考核。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由()颁发。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以及资格核准由()负责。
- (〉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捡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委员会。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淮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委员会。
- 民甩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上成员应当为己取得()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个级别。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级为高级。
- 报考射线检验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超声检验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涡流检验I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泄漏检验II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渗透检验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磁粉检验I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目视检验III级无损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射线检验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超声检验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涡流检验I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泄漏检验II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渗透检验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磁粉检验I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目视检验III级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射线检验I级高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超声检验I级高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涡流裣验II级髙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泄漏检验III级高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渗透检验I级高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磁粉检验II级高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目视检验III级高中、中专或者相当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射线检验I级初中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超声检验I级初中学苈的人员t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涡流检验II级初中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渗透检验I级初中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报考磁粉检验II级初中学历的人员,需要()的实践经验。
- 申请报考II级无损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I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I级人员有效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需要()。
- 申请报考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
- 申请报考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应当持有()个以上有效II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办法的核II级资格证书。
- 申请报考UT、RT和ET的III级无损检验人员还应当具有()的II级资格证书。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受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I.II级资格考核包括()。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III级资格考核包括()。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中的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有关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有关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I.II级更新证书考核为()。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III级更新证书考核为()。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年。
-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
- ()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
- ()负责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
- ()负责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应具有()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应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人次。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的技能操作考试场地应有至少()个工位。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的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名。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的人员组成至少包括:专职核()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名。
-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提出考试申请。
-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有()或者以上学历。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mm范围内应当淸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用到的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标记处。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用到的管材向下焊接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标记处起弧,()标记处收弧。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用到的管材向下焊接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位置起弧。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夹角应当迕()范围内。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焊缝中至少应当有1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积分,()为合格。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不合格的,允许在(〉补考1次。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不合格的,允许在1个月内补考1次。不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各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毎()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6个月报()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6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
-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査,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授予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的决定之曰起()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书的有效期限为()年。
-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1次,延长期限为()。
-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焊工、焊接操作工虚假证明的,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焊工、焊接操作工虚假证明的,由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格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
-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提出申请。
-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接照无损检验()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 申请注册登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应当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年以上。
- 申请注册登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应当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
- 申请注册登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的。
- :申请注册登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文本。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
-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分为()类。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抄送()和其他有关部门。
- 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限为()年。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
-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相关民用核设施用单位应当自对外贸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相关民用核设施用单位应当在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內,出具开箱检查报告。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全性能的全部试验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査报告。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由()发布。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申请批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年。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 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系统的组成部分。
-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日前,将规定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 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 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
-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有效期为()年。
-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査批准。
-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査批准。
-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査批准。
-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应委托持有()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应当自受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为()年。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托运人应当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备案。
- 因形状特异不适宜专门设计和制造运输容器的,需要通过特殊安排来提髙运输安全水平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在运输前报()审查同意。
- 对于运输容器相同,放射性内容物相同,且半衰期小于()天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进口单位可每半年办理一次辐射监测报告备案手续。
- 对于运输容器相同,放射性内容物相同,旦半衰期小于60天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进口单位可每()办理一次辐射监测报告备案手续。
-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是依据()的规定制定。
-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是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放射性物品在()过程中的()制定。
-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中的放射性物品分类不改变国标GB()中关于放射性物品货包的分类及相应的设计要求。
-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与GB()中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分类和列名等内容协调一致。
- 等于或大于()kg的六氟化铀属于一类放射性物品。
- 放射性活度小于()Bq的碘-131溶液属于三类放射性物品。
- 含氚浓度小于()Bq/L的水属于三类放射源。
- 在《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中,下列有关“黄饼”说法错误的是()。
- 放射性活度不大于()Ci的铯-137子母源罐属于三类放射性物品。
-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中,免于运输监管的放射性物品的比活度或活度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
- 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品和矿石,处于天然状态或者仅为非提取放射牲核素的目的而进行了处理,也不准备经处理后使用这些放射性核素。且这类物品的比活度不超过豁免物品比活度限值的()倍则免于运输监管。
- 表面上被放射性物质的污染的非放射性固体物品,且满足如下限制: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其量小于()Bq/cnm2,对所有其它α发射体,其量小于()Bq/cnm2,免于运输监管。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办法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工作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有不少于()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度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髙级职称的不少于()名。
- 生产放射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有不少于()核物理、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名。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名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名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名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使用()类放射源,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名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使用IV类、V类放射源,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名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分批次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每()个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一次。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
-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审查批准。
-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个月报所在地省级坏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日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 使用()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 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 使用()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备案。
-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情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前报原发证机关。
- ()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査。
- ()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的罚款。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经()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裝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前向发证机关递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査批准。
- 退役工作完成后()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井提交监测报告或监测表。
-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
- 拟幵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拟开展()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一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拟开展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拟开展()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10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髙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辐射安全培训。
- ()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辐射安全培训。
-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福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年。
- ()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 ()定期对其推荐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 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S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和网上报送方式,直接报告委托单位所在地()。
- ()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并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 转让()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 使用()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 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个月内,按照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颁发的使用(含贮存)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其所在地()备案。
-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报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在返回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其所在地()备案。
- 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在返回活动完成之曰起()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每()末对己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产品的,应当及时报告()。
-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产品的,应当及时报告,经()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4小时内向()报告。
- ()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年以上辐射工作相关经历。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 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査工作()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
- ()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査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 ()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 ()应当会同统计公安、卫生、拆证、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公安、卫生、拆证、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批准。
-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起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 接到I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
- 接到()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情况进行汇总。
- ()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 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 对装有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
- 未按照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罝的单位,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培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的单位,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培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管理系统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未取得环保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未取得环保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未经批准,檀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责令整改。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的罚款。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类放射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璉办法》规定,()类放射源力危险源。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类放射源力低危险源。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与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分力甲、乙、丙三级。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I类放射源。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管理办法》规定,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类放射源。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将射线装置分为()类。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号《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类为髙危险射线装置,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类为中危险射线裝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般不会造成受造人员的放射损伤。
- 常用的射线装置中,医用射线装置之一的质子治疗装置,属于()类射线装置。
- 常用的射线装置中,非医用射线装置之一X射线行李包检査装置,属于()类射线装置。
- ()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负责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总功率在()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的情况进行检査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 ()负责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报告转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的情况进行检査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总功率在()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个阶段编制。
-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前完成。
-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前完成。
-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预审意见之日()日内,对环境影晌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 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髙不得趄过()万元。
- 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依法罚款。
- 违反《电磁福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迤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处以罚款。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次。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确定。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非理工类专业学土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作、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宄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非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遒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此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非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执业道德,并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年,: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注册注销。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年。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环境保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核安全工程师,应自决定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在变更后()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批)的通知规定:核安全关键岗位的名称和具体职责由执业单位确定后,报()备案。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批)规定:专业化核电工程公司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最少在岗人数总数为()人。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批)规定:核设施设计单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最少在岗人数总数力()人。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批)规定:核安全审评单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最少在岗人数总数为()人。
- 《民用核安全设备名录(第一批)》由()制定。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应遵循本标准对()的要求。
- 适用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实践的基本原则要求是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相关活动,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耍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的。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适用本标准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任何规定的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相关规定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说明其计划与目的:对于(),只要要求说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
-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下列关于豁免说法错误的是()。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持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应制定供执业医师适用的医疗照射()水平,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干预情况下,任何正当的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应是最优化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干预情况下的公众照射,由()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年龄小于()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执业照射。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年龄小于()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工作。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辐射工作场所区域定为()。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监测为基础。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任何在控制区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淮》规定: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往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的()数据。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工作人员年满()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耍保存()年。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高能放射治疗设备,至少具有()个独立的用于终止照射的故障安全保护系统,并配备安全联锁装置或其他手段,用以防止在工作条件不同于控制台尚所选定的情况下将设备用于临床。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使用密封源的近距离治疗中,每位患者的选定部位处的(),应进行剂量测定并形成文件。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使用非密封源的诊断或治疗中,受检者或患者的典型(),应进行剂量测定并形成文件。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各种放射治疗中,有关器官的(),应进行剂量测定并形成文件。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不应将所确定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视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达到最佳性能的指南:实践中应用这些指导水平应注意具体条件,如()。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医学研究中志愿者所受的医疗照射不能给受照个人带来直接利益,审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这类人员的防护最优化规定相应的()。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接受了碘-131治疗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之前不得出院。
- 《电离辐射防护与福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未被排除的天然源照射或未豁免的天然源,除了()所致的照射低于审管部门所制定的持续照射行动水平的情况以外,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确保进入()的参观访问人员有了解该区域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工作人员陪同。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参观访问人记进入()前,向他们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指导,以确保他们和可能受他们行动影响的其他人员的防护。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淮》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设置醒目的标志,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来访者进入该区域实施适当的控制。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确保往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使其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达到并保持最小。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本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对其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实施良好的管理,进行分类收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确保()。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满足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做好记录。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ALLmin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最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做好记录。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ALLmin,并且每次排放后不少于()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做好记录。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监测大纲,以使审管部门能够依据监测结果估算()的受照剂量。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设计一致的同类型源,如果己存在对源的技术性能的安全评价,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只对源在当地的设置、使用及运行操作条件进行一般的安全评价。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源的各种与防护或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的设计与建造、制造应尽可能有效地预防与该源相关的各种可能的(),将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遭受的大小与可能性限制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淮》规定:源的设计应依据纵深防御原则,设置与源的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重防护与安全措施,并使源的防护与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具有适当的(),将可以遇见的各种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至足够低,并有效地控制或缓解它们的后果。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淮》规定:应根据()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作出相应的安排。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干预水平用干预中采取某一特定防护行动时()来表示。
- 除()情况而采取行动以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得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附录中所规定的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对于抢救生命的行动,应作出各种努力,将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倍以下,以防止()健康效应的发生。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当采取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达到或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倍时,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随的危险吋,才应采取该行动。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如果经历过应急照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最超过了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倍,或者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要求,则在他们进一步接受任何照射之前,应认真听取合格医生的劝告。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在持续照射的情况下,对()情况采取补救行动不具有正当性。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应在考虑有关社会或法律情况后,对住宅内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补救行动是强制实施和是推荐实施作出决策。
- 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下列关于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说法错误的有()。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值通常在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范围之内。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值通常在()mSv/a的范围之内。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如果不存在其他照射的可能性,并且降低照射的经济代价太大,则在这种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将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值放宽到()mSv/a。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如果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值己超过()mSv/a,并且为进一步减小持续照射而采取技术性措施的经济代价太大,则在这类情况下应采取行政手段对持续照射进行有组织的控制。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由()对核动力厂的非居住区行使有效的控制。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确认的与核动力厂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核动力厂()直接相邻的区域。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多堆厂址是指一个厂址有两个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km的核动力厂厂址。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对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剂量约束所指的照射是任何()在受控源的预期运行过程中、经所有照射途径所接受的()。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对每个源的额计量约束应保证()所受的來自所有受控源的剂量之和保持在剂量限值以内。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设计基准事故分为()类。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稀有事故是指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发生频率很低的事故,预计为()堆/年。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稀有事故是指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发生频率很低的事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极限事故是指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发生频率很低的事故,预计为()堆/年。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极限事故是指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发生频率极低的事故,下列选项中,关于极限事故说法错误的是()。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选址假想事故仅适用于审批厂址阶段,作为确定厂址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边界的依据。对于水冷反应堆,该事故一般应考虑(),否则应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评价核动力厂厂址的适宜性时,必须充分论证核动力厂()排放对环境、当地生态系统和公众的影响。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非居住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不得小于()。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km。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万人以上的乡镇。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厂址半径10km范围内不应有()万人以上的城镇。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厂址半径()km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非居住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事故发张后的任意2小时内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非居住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任意()小时内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0.25Sv。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任意2小时内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0.25Sv。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规划限制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亊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可取30天)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时,考虑保守大气弥散条件,()边界上的任何个人在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可取30天)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得大于0.25Sv。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厂址半径80km范围内公众群体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小于()人.Sv。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发生选址假想事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厂址半径()km范围内公众群体通过烟云浸没外照射和吸入内照射途径接受的集体有效剂量应小于2×104人.Sv。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任何厂址的所有核动力堆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每年必须小于()的剂量约束值。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必须按每堆实施放射性流出物()的控制。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轻水反应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14C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重水反应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14C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轻水反应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重水反应堆,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轻水反应堆,液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重水反应堆,液载放射性流出物中氚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轻水反应堆,液载放射性流出物中14C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热功率3000MW的重水反应堆,液载放射性流出物中14C的年度控制值是()Bq/a。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营运单位应针对核动力厂厂址的环境特征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技术水平,遵循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在()向审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营运单位应针对核动力厂厂址的环境特征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技术水平,遵循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每隔()年向审管部门复核一次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的年排放总虽应按季度和月控制,每个季度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的年排放总量应按季度和月控制,每个月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对于滨海厂址,槽式排放出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14C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Bq/L。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出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14C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Bq/L。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应保证排放口下游lkm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不超过()Bq/L。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运行状态下,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应保证排放口下游1km处受纳水体中氚浓度不超过()Bq/L。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事故工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可采用设计基准事故,在设计中应采取针对性措施,使设计基准事故的潜在照射后果符合下列要求:在发生一次稀有事故时,非居住区边界上公众在事故后2小时内以及规划限制区外边界上公众在整个事故持续时间内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应控制在()mSv以下,甲状腺当量剂量应控制在()mSv以下。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事故工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可采用设计基准事故,在设计中应采取针对性措施,使设计基准事故的潜在照射后果符合下列要求:在发生一次极限事故时,非居住区边界上公众在事故后2小时内以及规划限制区外边界上公众在整个事故持续时间内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应控制在()Sv以下,甲状腺当量剂量应控制在()Sv以下。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必须经()处理后,经出烟囱释入大气环境。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流出物监测大纲。井依据该大纲对所排放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测。测量内容应当包括()。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项目应包括()和其他核素。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对于惰性气体等项目排放的监测,核动力厂应采出()监测的方法进行测量。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流出物监测,对于低于探测限的相关测量应通过实验分析进行合理估算,确实无法估算的,在排放量统计时按探测限的()取值进行。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核动力厂厂址首台机组()前,营运单位必须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年的调査数据。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应至少获得最近()年的辐射环境水平现状调查数据。
- 《核动力广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调查,监测内容一般包括:环境()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与核动力厂放射性排放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
- 《核动力厂坏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调查,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km。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前的环境调查,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5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km。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环境监测大纲。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常规环境辐射监测关注的重点是对()影响较大的主要放射性物质和环境介质。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常规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km。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运行期间常规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査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km。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常规环境辐射监测大纲要根据环境监测的经验反馈、监测技术进步以及厂址周围可能的环境变化,定期(通常为()年)进行优化,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开展的环境监测应与()依法开展的监督性监测定期进行比对。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的设计,应来用安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尽可能实施废物的循环利用,尽量减少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暂存库内贮存的废物应满足()放固体废物处置厂的接受要求。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在暂存库内暂存期限不应超过()年。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核动力厂应在()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并在运行期间定期修订。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核动力厂()时,应考虑未来便利于实施退役的要求,制定初步退役计划。
-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规定:在核动力厂()时.,应考虑未来使利于实施退役的要求.制定初步退役计划。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全部技术内容为()。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输是指()。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所导出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值用()表示。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所导出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值用()表示。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污染是指在表面上存有超过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质: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其量超过()Bq/cm2。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污染是指在表面上存有超过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质;对(),其量超过0.4Bq/cm2。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污染是指在表面上存有超过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质:对所有其他非低毒性α发射体,其量超过()Bq/cm2。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外部任一最大尺寸都小于()m或容积不大于()m3的货物集装箱均称为小型货物集装箱,除此之外的均被认为是大型货物集装箱。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散货集装箱容积不大于()m3。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低比活度物质分为()类。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铀矿石、钍矿石以及此类矿石的浓缩物,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并经加工后可利用这些放射性核素的其他矿石,属于()。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固体天然铀或贫化铀或天然钍,或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或混合物,属于()。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A2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不包括数量超过本规程规定的易裂变物质),属于()。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放射性活度遍布于各处且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不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活度浓度值()倍的其他放射性物质(不包括数量超过本规程规定的易裂变物质),属于I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Ⅰ)。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氚浓度不高子(〉Bq/L的水,属于Ⅱ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Ⅱ)。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氚浓度不高于0.8TBq/L的水,属于()。
- 氚浓度为lOCi/L的水属于()类低比活度物质。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固体和气体,放射性活度遍布于其中且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为Ⅱ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Ⅱ)。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液体,放射性活度遍布于其中且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为Ⅱ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Ⅱ)。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其所含的放射性物质是较难溶的,或实质上是被包在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货包在失去包装的情况下在水里浸泡7昼夜,每件货包中的放射性物质由于浸出而损失掉的也不会超过(),属于Ⅲ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Ⅲ)。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固体(不包括任何屏蔽材料,不属于粉末状)的平均比活度(估值)不超过(),为Ⅲ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Ⅲ)。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半衰期小于()天的α发射体属于低毒性α发射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辐射水平是以()为单位表示的相应的剂量率。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是指单位()该种核素的活度。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cm2平均的非固体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的表面污染体,为I类表面污染物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cm2平均的固体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的表面污染体,为I类表面污染物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在不可接近表面上以300cm2平均的非固体污染加上固体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的表面污染体,为I类表面污染物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的固定污染或非固定污染超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对SCO-Ⅰ所规定的可适用限值的固态物体,且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cm2平均的非固体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的表面污染体,为Ⅱ类表面污染物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的固定污染或非固定污染超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对SCO-Ⅰ所规定的可适用限值的固态物体,且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cm2平均的固体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的表面污染体,为Ⅱ类表面污染物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的固定污染或非固定污染超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对SCO-Ⅰ所规定的可适用限值的固态物体,且在不可接近表面上以300cm2平均的非固体污染加上固体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Bq/cm2的表面污染体,为Ⅰ类表面污染物体。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罐是指罐装容器、可搬运的罐、公路罐车、铁路罐车或拟装有液体、粉末、颗粒、浆液或先以气体或液体装入后凝固成固体的容量不小于()L的容器或拟装有气体的容量不小于()L的容器。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钍是指每克钍-232中的()克的钍。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铀,每克铀-235中的钚的含量不超过()Bq。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铀,每克铀-235中裂变产物的含量不超过()Bq。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铀,每克铀-235中铀-236含量不超过()Bq。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铀,每克铀-235中()含量不超过5×10-3Bq。
- 天然铀是指通过化学分离所得到的具有天然铀同位素比例的铀,按质量计,铀-235约占()%。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用()评估。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一年中有效剂量极不可能超过()mSv时,不必采用特殊的工作方式,也不必细致监测、制定剂量评定计划和保存个人记录。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处于()mSv之间时,应通过工作场所监测或个人监测制定剂量评定计划。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超过()mSv时,应进行个人监测。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应把放射性物质与工作人员和公众充分隔离。计算隔离距离或辐射水平时,应采取下述剂量值:对经常处于作业区的工作人员,年剂量为()mSv。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应把放射性物质与工作人员和公众充分隔离。计算隔离距离或辐射水平时,应采取下述剂量值:对公众经常出入区域的公众人员,考虑预期收到的所权有关的其他受控源或者实践的照射,对关键组的年剂量规定为为()mSv。
-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应与未显影的照相胶片充分隔离。确定隔离距离的依据时:每批托运未显影的照相胶片在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期间收到的总辐射照射小于()mSv。
- 核与辐射安全包括设施安全和辐射安全,设施安全主要是针对()及其产生的放射性物质的控制。
- 核与辐射安全包括设施安全和辐射安全,设施安全主要是针对受控核裂变及其()的控制。
- 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核设施安全监管、核安全设备监管、辐射安全监管和()。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个层级。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为()。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三个层级,第二层为()。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三个层级,第二层级由()发布。
-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库该分为三个层级,第三层为()。
- 我国核安全部门规章按照设施及专业领域分为()个系列。
- 我国核安全部门规章按照设施及专业领域分为11个系列。这11个系列的序号依照现行法规编号第()个数字确定。
- 我国核安全部门规章按照设施及专业领域分为11个系列。例如HAF4XX,其中4代表()部分的部门规章。
- 我国核安全部门规章按照设施及专业领域分为11个系列。代表通用系列的编号是()。
- 按照标准法规定,国家标准(除推荐性标准)是()性的。
- 我国的核安全导则是由()制订的a
- 国务院发布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十二五”规定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属于核安全管理文件的()。
- 年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06号)属于核安全管理文件的()。
- 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第一批)(国核安发(2010)25号文)属于核安全管理文件的()。
- 核安全管理文件的()主要是国家核安全局针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与许可证有关的申请的答复或指导性文件。其法律效应只适用于具体的单位或活动。
- 核安全管理文件的工作文件主要是国家核安全局针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与()有关的申请的答复或指导性文件,其法律效应只适用于具体的活动或单位。
- 核安全管理文件的()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与许可证有关的申请文件及其附件的综合。
- 核安全管理文件的许可申请文件一旦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其内容就成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的承诺而发生()效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发布于()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发布。
-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幵发与()利用。
-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和设计书、铀(钍)矿、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国家对()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的方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发布。
- 《中华人民典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环境网络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进行放射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人员实施资格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施()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施()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工作的机构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珐》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在办理核设施()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粟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含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 《中毕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动力广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该划定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该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规定。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报告监测结果。
- ()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测。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管理,并接受()的指导。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中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査批准。
-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制度。
- 国家建立()备案制度。
- ()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 ()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
-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
- 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査批准。
-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茬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报告监测结果。
-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安排。
-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连向()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
-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度物实行集中的()。
- 下列选项中,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的有()。
- ()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可处以()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检査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可处以()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力,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力,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止耍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入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入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沟,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由()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刀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由()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速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罚款。
- 向我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向我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由()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由国务院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民搿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的方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核事故,()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桉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组织()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陔设施安企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
- ()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 下列关于国家核安全局的主要职责说法不正确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实施安全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该委员会协助制定核安全法规和核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核设施主管部门()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制定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淮,并向国家核安全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核设施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企、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责任。
-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達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内给予答复。
- 持()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 持()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 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的必要条件之一:担任操纵员()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 核安全监督员由()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
- 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出发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出发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 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相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由()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在()年发布。
-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管制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己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核材料实行()制度。
- ()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
-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核材料许可证由()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的钚一239、含钚一239的材料和制品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公斤阶浓缩锂、含浓缩料和制品(以锂一6量计)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累计调入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限额者,可免予办许可证,但必须办理核材料(〉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负责保管核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抖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应用批准的分析测量方法和标准,达到规定的()误差要求,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笫十一条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应用批准的分析测量方法和标准,达到规定的衡算误差要求,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核树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的额规定,()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故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准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浓缩锂〃是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的。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由()发布。
- 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核事故危害。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廣释放、造成()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 核泰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耍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耍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核事故应急计划。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核事故应急计划。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状态。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国务院()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由()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由()确定。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报告事故情况。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
- 我国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
-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审査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制定的部门备案。
-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制定的部门()。
- ()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 ()应当在核电厂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知识的专门教育。
- 在核电厂()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总演习。
-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核事故应总演习。
-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级。
- 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核电厂的(),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 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 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某些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 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核事故应急计划。
-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 当核电厂进入()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 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巳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 ()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 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 ()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 ()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信息及时告知当地公众。
-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
- ()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 ()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发布。
- ()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提交详细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 ()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 ()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
- 在可行性研宂报告中,应分析推荐厂址的()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 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对核电厂事故状态及其后果做出分析,对()做出安排。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其由国务院规定。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或以上应急的状态后15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发出应急通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后45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传真方式发出应急报告。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由()发布。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于()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从髙到低将放射源分为五类,将射线装置分为三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制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力三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制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审批颁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钼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审批颁发。
- 《放射蚀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将申请材料印送()征求意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人员。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査。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持有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6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持证单位若(),持诳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持证单位若(),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耍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利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树料。
-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
- 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淸单应当报()备案。
- ()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乏日起()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担任。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商统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 金属冶炼厂回收和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含)以上急性死亡。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含)以上急性死亡。
-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含)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夹控导致:2人(含)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含)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一般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批准。
-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内上报国务院。
-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
- ()在监督检査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全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违反《放射性向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逋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贵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评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方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井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速法所禧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沪主管部门以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他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由()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违反《放射牲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淮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斯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拭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韧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冋位素和来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同位素和未编码放射源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岽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同位素和未编码放射源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由()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生产、销售、使用、於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识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贵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山原犮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生产、销售、使用、把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识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有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由()发布。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功能的设备。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制定并发布。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有关规定。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举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汁、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依据。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组织拟定。
-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
- 除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淮,由()发布。
- 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淮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釆用经()认可的标准。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说法错误的有()。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曰起()曰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交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审查同意。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日前,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分包给其他单位。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裝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确定的关键工艺分解分包给其他单位。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签字方为有效。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的专业人员进行。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评估。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报吿。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境外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和其他有关部门。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装运前的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 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伪造、变造、转让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伪造、变造、转让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捡验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总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同意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裝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验证,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即交付验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或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予以验收通过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由()发布。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在()年发布。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是根据()要求制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旦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值的物品。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类。
-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牲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
- —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I类放射源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乏燃料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II类放射源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III类放射源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IV类放射源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V类放射源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品的分类,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分类,放射性药品属于()类放射性物品。
- 下列不属于二类放射性物品的是()。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实施监督管理。
- 《放射牲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制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制定,国务院核安企监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放射怍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发布。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运的()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收应急预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等内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 《放射蚀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办理手续。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相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屆满,需要延续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相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膂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
- —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接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并与每年()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密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从事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从事()放射牲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运输界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备案。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当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作日内完成审査。
-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在首次使用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在首次使用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
-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淮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上设置警示标志。
- 国家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工具的运输过程实行在线监控。
-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放射性物品起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按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一类放射性物品起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吿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备案。
- 一类放射性物品起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批准。
- 通过道路运输除核反应堆乏燃料外的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批准。
- 禁止邮寄()放射性物品。
- 邮寄()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申请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相应义务。
-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制定。
-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到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到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到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査批准。
- ()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到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到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到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 ()组织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耍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
- 接到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并及时向()报告,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时,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 监督检査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由()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批准书。
- 将未取得设计批准书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修改己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未重新取得设计批准书即用于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将不符合国家放射形物品运输安全标淮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用于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将未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进行安全性能评价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如实记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编制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变更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未按照规定重新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万元罚款。
- 在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将质量未经检验合格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将质量未经检验合格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甩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对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未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按照规定将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安全性能评价,或者未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省、自治匡、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托运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
- 托运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托运()放射性物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运输车辆未按照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运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运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由()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托运人有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行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托运人有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行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托运人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托运人有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行为,由启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
- 托运人有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行为,由启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
- 托运人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为,由启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
- 未取得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将境外的放射性物品运抵我国境内.或者途经我国境内运输的,由()责令托运人退运该放射性物品。
-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应指南的要求,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应指南的要求,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的罚款。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发布。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发布于()年。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贵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放射性废物的(),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髙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力,有权向()级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除()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S&存活动的单位,应当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关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曰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的,应当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 下列许可证有效性不是5年的为()。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査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报告。
- 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存、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贮存、处置的费用由()承担。
- 髙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建造,由()组织实施。
- ()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麼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髙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具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当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 ()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
-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注册资金应不少于()。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由()建立。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淮的,应当立即査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报告。
-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批准。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处置设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承担。
- ()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人员防范措施,并适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与每年()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上报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受、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与每年3月31日前,向()如实上报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受、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任何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任何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止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的,由()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偌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止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的罚款。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止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责令停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限期整改,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下的罚款。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整改,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入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我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我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由()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适用于()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四条规定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五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五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笫六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其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笫八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八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规定《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囯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规定《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另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一条规定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一条规定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广厂址选定前六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一条规定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六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典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二条规定《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三条规定《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转料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广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四条规定《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的试运行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四条规定《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四条规定《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笫十五条规定《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
- 国家核安全局在受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数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于()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t核电厂维修大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淮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
- 根据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淮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役前检査结果。
- 根据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核电厂装料前调试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钼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要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
- 下列哪一个()文件在核电厂申请建造、首次装料、运行、退役四个阶段均需要提交给国家核安全局。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
- 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有()名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名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二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手续。离开本职工作()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 操纵人员执照的职业禁忌不包括()。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的取照考核标淮由()制定。
- 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了考核标准后,必须提交()核准。
- 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了考核标准后,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考核标准后,应组织审核,并在收到考核标准之日起()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电厂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规定,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开考()天前将操纵人员取照考核的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局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取照考核的监督检査,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开考之日()天前到达考核现场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考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的组织准备和考场等进行检查。
- 下列关于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取照考核的监督检查说法错误的是()。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一式()份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式三份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必须(),签名盖章必须完备。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式三份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除在三份申请书上各贴一张照片外,还需另附照片()张供执照用,大()寸。.
-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申请书启,应对申请者的持照资格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国家核安全局可要求()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
-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申请书后()天内,应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书,弁向被核准者颁发执照。
- 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执照颁发,如果申请者的持照资格未被核准,应进行补充培训,并在被否决之日起()后可重新申请考试,其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2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的手续。
- 如发现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持有者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有严重的渎职行为,国家核安全局可()。:
- 当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持有者患了职业禁忌症时,营运单位应立即暂停其持照工作,从疾病发现之日()天内书面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提出处理意见。
- 当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持有者患了职业禁忌症时,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
- 在操纵人员执照到期()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到国家核安全局。
- 在操纵人员执照到期30天前,()应将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到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者的持照资格进行审核,并在()天内,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换照申请书,同时向被核准者颁发新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规定,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果继续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的岗位工作必须()执照。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条制定的。
- 核安全监督由()组织实施。
- ()负贵培训、考核核安全监督员,并授予核安全监督员证。
- ()组织编制全国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地区监督站辖区内核设施的年度检查计划。
- 国家核安全局()操纵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 ()负责建立核设施运行状态数据库、事件库,并进行经验反馈的分析研究。
- ()负责向核设施现场派遣并管理核安全检查组和核安全监督员。
- ()负责曰常核安全监督。
- 核安全检查可以分为()的检查。
- 现场核安全监督员是核安全监督的执行人员,负责参加()核安全检査工作。
- 日常核安全检查是由()所作的检查。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向()定期报告核设施的活动计划、进度、变更和安全状况。
- 在核电厂的建造阶段,从核岛基础混凝土开始浇注之日起,到首次装料开始之日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季度的()以前,向()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月报告,从反应堆首次装料开始,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以前向()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核电机组容量因子——相对于设计的额定电功率,是核电机组的净输出电能除以设计的额定电功率与报告月份内的总小时数之积所得的商,用()表示,精确到()。
- 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月报告中安全屏障的完整性是指()的完整性。
- 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月报告中的放射性废物排放情况应包括液体和气体放射性废物的()。
- 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月报告中的放射性废物排放情况应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
- 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月报告应对当月所发生的运行事件情况,进行的经验反馈活动情况,也括()。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以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拫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以公函形式向()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多台核电机组的核电厂的年度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年度报告的非计划停堆和降功率情况综述中,应对与非计划停堆有关的放射性泄漏和人员接受的辐照剂量超过年允许值()%的情况做具体说明。
- 核电厂重要活动通告,营运单位必须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
- :核电厂重要活动通告,营运单位必须提前()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向()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建造事件发现后()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建造事件发现后()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监督站递交书面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的形式在建造事件发现后()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原事件报告递交后发现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提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核电厂运行阶段()属于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 在核电厂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倍,应报运行事件。
- 在核电厂非限制区,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两倍,应报运行事件。
- 在核电厂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DIC)限值的两倍,应报运行事件。
- 在核电厂非限制区,饮用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DIC)限值的()倍,应报运行事件。
-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一次事件中,工作人员所收到的剂量当量超过()mSv,应报运行事件。
-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在非限制区,公众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超过()mSv,应报运行事件。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运行事件发现后()小时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运行事件发现后()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递交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在运行阶段,营运单位应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的状态后()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通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往发生事故并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的状态后15分钟内向()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通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或以上的状态后15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通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的状态后()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釆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通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厂房应急或高于厂房应急状态后()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或高于()状态后45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报告。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厂房应急或高于厂房应急状态后45分钟内向()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发出应急报告。
- 在初始报告发出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每个()小时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
- 在核事故势态得到控制后,核电厂营运单位()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直到退出应急状态为止。
-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向国家核安全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亊故谈终评价报告。
- 下列属于核电厂事件报告编号的组成部分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中“研究堆”是指主要用于()。
- 在研究堆的建造阶段,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件之日起到首次装料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季度的()以前,向()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在研究堆的运行阶段,从首次装料开始到退役止,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月()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营运单位应在每年()以前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
- 研究堆营运单位运行阶段年度报告中的核设施利用情况包括()。
- 研究堆的重要活动通告,营运单位必须提前()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 研究堆重要活动通告,营运单位必须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
- 研究堆建造阶段事件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内口头通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
- 研究堆建造阶段事件通告的口头通告由()做口头通告记录。
- 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在()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建造阶段事件通告的书面通告。
- 研究堆营运单位建造阶段事件通告中的“核设施代码”可以用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组合,最多不超过()位数。
- 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监督站递交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 研究堆运行阶段事件报告,营运单位必须向()报告。
- ,从研究堆的()期间,从()开始到()止,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 在研究堆的运行和实验期间,一次水的水质不符合要求,而且在()小时内没有恢复到要求的状态而立即停堆,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在厂址边界以外,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两倍,应报运行事件。
-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在厂址边界以外,空气中气载放射性物质在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空气浓度(DAC〉限值的()倍,应报运行事件。
-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在厂址边界以外,集中取水口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淮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DIC)限值的两倍,应报运行事件。
- 《研究堆营运每位报告制度》规定:在厂址边界以外,集中取水口水中所含放射性核素,除氚和溶解的惰性气体外,一小时内平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导出食入浓度(DIC)限值的()倍,应报运行事件。
- 在研究堆发生核事故时,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后()发出应急通告。
- 在研究堆发生核事故时,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后()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报告。
- 在研究堆核事故初始报告发出后,营运单位每隔()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报告。
- 在事故源项或者应急状态级别变更时,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后续报告。
- 在核事故势态得到控制后,研究堆营运单位()用电语传其方式向国家核安余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直到退出应急状态为止。
- ,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规定,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评价报告。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拫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营运单位必须在每个季度的()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个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中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在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在运行阶段,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月报告中核临界安全的控制的内容包括()。
-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下一年度的()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重要活动通告,营运单位必需提前()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重要活动通告,营运单位必需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
- 核燃料循环设施建造阶段,营运单位必须向()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 核燃料循环设施建造阶段的事件通告,营运单位必须在()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书面通告。
-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 核燃料循环设施事件报告中的()应能反应事件的主要特征及出现异常的设备或系统。
- 核燃料循环设施事件报告中的()一栏中应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层次清晰准确的描述事件涉及的一切过程和现象,以便为事件分析提供更多的资料。
- 核燃料循环设施事件报告中的事件的原因一栏是要求说明导致事件发生的()?
- 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向()报告。
-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发生核事故时,运行单位必须在发生核事故并进入应急状态()内,用传真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通告。
- 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最终评价报告。
- 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堆()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研究堆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 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研究堆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始反应堆()。
- 国家核安全局颁发()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继续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可对营运单位有效执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条件的状况实施()评估。
- 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必须对研究堆的各项性能重新进行()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査批准,重新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
- 超过设计寿期的研究堆如申请继续运行,必须对研究堆的各项性能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重新颁发《研究堆运行许可证》。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堆的恃点,批准该种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年。
- 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研究堆()退役批淮书》后,许可营运单位才能开始退役活动。
- 国家核安全周颁发《研究堆()退役批准书》后,批准研究堆最终退役。
- 研究堆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 研究堆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拫()审批后方可实施。
- 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设有专门的()。
- 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有不少于()名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 研究堆建造或营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许可证,应有核反应堆工程、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髙级职称的不少于()名。
- 研究堆()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宄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 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三个月。
- 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I类研究堆提前()个月。
- 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六个月。
- :研究堆建造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厂址选定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II.III类研究堆提前()个月。
-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1类研究堆提前()个月。
-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裝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II.III类研究堆提前()个月。
-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6个月。
- 《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反应堆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灌或主要设备安装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12个月。
-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I类研究堆提前()个月。
-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力:II.III类研究堆提前()个月。
-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6个月。
- 《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12个月。
-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完成研究堆调试大纲要求之后()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必须在原运行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月提交井同时提交存关文件。
- 《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开始退役活动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开始沿役申请书》。具体提交时限沟:()类研究堆提前6个月。
- 《研究堆开始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研究堆开始退役活动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服开始退役申请书》。具体提交时限为:()类研究堆提前12个月。
- 超过设计周期的研究堆如继续申请运行,申请者必须在研宄堆到达设计寿命前至少()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超过设计周期),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研究堆需要进行不同于《研究堆运行许可证》规定的实验或应用时,营运单位必须提前()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研究堆新增试验或应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
- 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需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 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霜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合格证明》。
- 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需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研究堆营运单位应急计划》。
- 申请《研究地首次装料批准书》,需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研究堆建造进展报告》。
- 申请《研究堆首次装料批准书》,需在首次装料前()个月提交役前检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