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AFP金融理财师 > 金融理财原理 > 第33章 个人税务筹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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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806079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30%
B.40%
C.5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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