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AFP金融理财师 > 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 > 第11章 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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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799167
1.下列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
  • B.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选定的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3年内可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 C.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
  • D.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选定的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在5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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