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考>研究生考试 > 考研公共课-政治 > 专题训练4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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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677828
1.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1
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摘自2008年2月28日新华社《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材料2
我国法律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具体言之,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的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国情有两个基本点,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两点决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会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没有的,凡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发展所需要的,我们就会去创立,像《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二,我们的法律体系,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服务的。经济越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就越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具有动态、开放、发展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其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构建起来的,立法带有规划性和计划性。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通过法律。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我们先制定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以之先进行规范,待经验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中国的立法体制具有国家一元,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多层的特点。不同权限的立法权共同形成合力,推动着中国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形成。这种推进式的法律体系形成方式,完全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演进方式。其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我们注意了法律手段调整与其他社会手段调整的功能区分与衔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可分为道德的,如善恶的评判;社会的,如协商与沟通;经济的,如激励与克减;行政的,如命令与指挥等多种方式,而法律的手段是最终的方式。法律的手段具有确定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征,但选用这种方式预示着要付出比其他方式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正因为如此,对某类社会关系如果可以用其他社会手段处理的,就不必选用法律手段。只有那些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带有普遍性的制度才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整。
——摘自《人民日报》2009年3月12日发表署名徐显明的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请回答:
(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现在哪些方面?材料1中的“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具体指的是什么?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结合材料2说明,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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