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编号:6012009
1.在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宁市某建材门市部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中,被告常宁市某建材门市部销售的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地址、网址等。经另案审理查明,涉案商品系侵害第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且原告为该商品的生产者和商标侵权行为人。法院认定原告在涉案商品上不具有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其主张的企业名称权不成立。结合该案例,下列说法最符合题意的是( )。
- A.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 B.在认定侵害商号权的行为中,应以权利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
- C.被告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混淆行为”,必然侵犯原告商号权
- D.涉案商品上标注的原告信息,使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