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二审阶段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B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系基于A公司相关技术方案的继承性改造;B公司主张的技术来源无法在几个月内生产出涉案侵权产品,原因是涉案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相关产品相比在技术上存在一定差别,不仅增加了一些功能,配方与制作工艺也有所不同。综上所述,B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基本沿用A公司商业秘密,并进行了局部规避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