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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922601

2021年11月23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4人持股比例分别为10%、20%、30%、40%。赵某、钱某均以货币足额缴纳了出资;孙某以自己拥有的一套商铺作价150万元出资,当日交由甲公司使用,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商铺在作价出资时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李某认缴20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2024年11月23日前缴清。公司经营期限20年。公司章程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8月1日,李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吴某,并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回复,李某认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吴某。李某遂与吴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转让。

2024年9月1日,孙某将其持的甲公司股权依法定程序转让给了权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孙某没有提及其出资的不足情况,而权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合理途径发现这一情况。完成股权转让后,甲公司要求权某补足孙某出资不足的部分。

2025年3月1日,由于吴某经多次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甲公司要求李某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吴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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