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公司所在市区租赁⼀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5⽇,甲公司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服务收费为⼈⺠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缴纳。
(2)1⽉12⽇,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员抵达⼄公司并开始⼯作,服务全部发⽣在中国境内。
(3)9⽉1⽇,⼄公司对甲公司的⼯作成果进⾏验收,通过后确认项⽬完⼯。
(4)9⽉3⽇,甲公司所派业务⼈员全部离开中国。
(5)9⽉4⽇,⼄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按收⼊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增值税⼀般计税⽅法;甲公司为此项⽬进⾏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