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进⾏⼟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8年1⽉以18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协议购买⽤于该房地产项⽬的⼀宗⼟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8年3⽉开始动⼯建设,发⽣开发成本6000万元;⼩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利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19年12⽉该房地产项⽬竣⼯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企业的质量保证⾦600万元,未开具发票。
(4)2020年1⽉该项⽬已销售可售建筑⾯积的90%,共计取得收⼊54000万元(含增值税);可售建筑⾯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的契税税率为3%;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税;该企业所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的计算扣除⽐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