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地板⼚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9⽉有关⽣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油漆⼚购进上光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
(2)向农业⽣产者收购原⽊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付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般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运费⾦额1.91万元;原⽊验收⼊库后,⼜将其运往⼄地板⼚加⼯成未上漆的实⽊地板,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付加⼯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甲⼚收回实⽊地板时⼄⼚代收代缴了甲⼚的消费税(⼄⼚⽆同类实⽊地板销售价格)。
(3)甲⼚将委托加⼯收回的实⽊地板的⼀半领⽤连续⽣产⾼级实⽊地板,当⽉⽣产⾼级实⽊地板2000箱,销售⾼级实⽊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4)当⽉将⾃产同类⾼级实⽊地板100箱⽤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提⽰:实⽊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地板成本利润率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