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9⽉经营状况如下:
(1)⽣产⻝⽤酒精⼀批,将其中的50%⽤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酒精作为酒基,加⼊⻝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批,将10%的葡萄酒⽤于⽣产酒⼼巧克⼒,采⽤赊销⽅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31⽇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注明⾦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