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产企业主要从事⼩汽车⽣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般纳税⼈,2019年9⽉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值税专⽤发票注明⾦额4500万元,税额为585万元,500辆增税专⽤发票注明⾦额6500万元,税额845万元。
(2)将⽣产的100辆⼩汽车⽤于换取⽣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增值税专⽤发票注明⾦额1200万元,税额156万元。
(3)将⽣产的10辆⼩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应付职⼯薪酬”“应付福利费”。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汽车进⾏改装,取得增税专⽤发票注明⾦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改装完成后进⾏出售,开具增税专票注明⾦额60万元,税额7.8万元。
其他资料: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