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20年6⽉⽣产经营业务如下:
(1)开采原油50万吨;对外销售原油8万吨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9600万元,⽤开采的同类原油30万吨加⼯⽣产成汽油7.2万吨。
(2)进⼝原油40万吨,⽤于加⼯⽣产成汽油11.6万吨;进⼝原油共⽀付买价720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境前的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60万元、保险费110万元。
(3)购置炼油机器设备10台,每台单价2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价款共计26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3.8万元;⽀付运输费⽤4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4)批发销售汽油16万吨,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96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送货运输费收⼊4872万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汽油2.8万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21000万元。
(6)销售使⽤过的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6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17.6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原油资源税税率8%、关税税率2%,汽油1吨=1388升,消费税税率1元/升,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