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规模纳税⼈,2020年8⽉发⽣下列业务:
(1)外购材料⼀批⽤于⽣产⼩电器,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300元;外购⼀台⽣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5000元,关税税率6%,⽀付了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进⼝增值税专⽤缴款书;
(3)销售50件⾃产A型⼩电器,取得含税收⼊12360元;
(4)将2件⾃产A型⼩电器⽆偿赠送客户试⽤;
(5)将使⽤过的⼀批包装物出售,取得含税收⼊2472元;
(6)将使⽤过的⼀台设备出售,原值40000元,含税售价15450元。
要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