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车⼚(增值税⼀般纳税⼈)⽣产销售⾃⾏车,出⼚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20年8⽉末留抵税额3000元,9⽉该⼚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楼销售800辆,百货⼤楼当⽉付清货款后,⼚家给予了8%的现⾦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付运杂费8000元,收到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运费4454.55元;
(3)销售本⼚2009年购买⾃⽤的机器⼀辆,取得含税收⼊120000元;
(4)当期销售⾃⾏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50000元,本⽉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60000元;
(5)购进⾃⾏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2400元;
(6)从⼩规模纳税⼈处购进⾃⾏车零件,⽀付价税合计⾦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发票;
(7)本⼚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车,⽀出收购⾦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发票)。
(8)出租位于本市的⼀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房,收取4个⽉租⾦120000元,选择适⽤⼀般计税⽅法。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车⼚位于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取得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抵扣;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