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付B公司到期货款20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A公司⼯作⼈员均以公司法定代表⼈失踪、公司财产⽆⼈有权处分为由拒绝偿还。B公司⽆奈,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通知了A公司,A公司表⽰确因法定代表⼈失踪,现⽆⼈负责管理公司财产,⽆法⽀付⽋付B公司的款项,但公司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认定A公司异议不成⽴,于2012年3⽉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查明下列事实:
(1)2011年8⽉,C公司向银⾏贷款60万元,期限为1年,A公司提供⼀般保证;银⾏就此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要求A公司承担截⾄破产受理⽇已发⽣的借款本息。
(2)破产申请受理前,D公司⽋付A公司到期货款15万元未付,⽽A公司则⽋付某仓库15万元的仓储费未付;破产申请受理后,D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从该仓库⼿中受让其15万元的债权,并向清算组主张以此抵销其⽋付A公司的15万元货款。
(3)2011年9⽉,A公司向E公司购买设备⼀台,双⽅约定设备应于2012年3⽉送达A公司,设备送达后10⽇内A公司应付清全部购买价款。2012年2⽉底,E公司依约发出设备;3⽉1⽇设备送达A公司。3⽉2⽇,E公司总经理偶然得知A公司已经进⼊破产清算程序,⽴即电告清算组表⽰取回该设备。
针对上述事实,A公司的投资⼈提出下列意见:
(1)投资⼈甲认为,C公司贷款尚未到期,银⾏⽆权申报债权;
(2)投资⼈⼄认为,A公司对银⾏享有先诉抗辩权,银⾏⽆权申报债权;
(3)投资⼈丙认为,D公司不能以破产申请受理后从他⼈⼿中取得的债权抵销其⽋付A公司的货款;
(4)投资⼈丁认为,设备已经送达A公司,属于债务⼈财产,E公司⽆权要求取回。
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