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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888576

2008年1⽉8⽇,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2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在5⽉21⽇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债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1⽇召开的第⼀次债权⼈会议上,管理⼈和其他债权⼈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应当由连带保证⼈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需申报确认。

6⽉10⽇,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破产重整。⼈⺠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监督下⾃⾏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30⽇,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以其所有的另⼀栋楼房设定抵押性银⾏借贷1000万元。10⽉10⽇,甲公司向⼈⺠法院和债权⼈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般债权⼈的债权偿还60%,并且分两年⽀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例分配给⼀般债权⼈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的全额⽀付;(4)⾃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计算利息。债权⼈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组外,各类债权⼈组和出资⼈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付⽐例清偿第⼀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严重不⾜,重整计划⽆法继续执⾏。经管理⼈申请,⼈⺠法院裁定终⽌重整计划的执⾏,宣告债务⼈破产。甲公司请求⼀般债权⼈返还已经⽀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的债权⽽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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