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19⽇,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法院受理了由债权⼈提出的对甲公司进⾏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7⽇,鉴于与⼄公司之间的⻓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公司赠送复印机⼀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15⽇,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公司所⽋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丙公司货款。2010年3⽉30⽇,经甲、⼄、丙三⽅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7⽇,甲公司与丁公司订⽴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台,双⽅约定:租期1年;租⾦5万元。当⽇,甲公司向丁公司⽀付5万元租⾦,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8⽇,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的⾝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1⽇前⼀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当⽇,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尚未⽀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1⽇,甲公司向A银⾏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5⽇,由于甲公司申请的⼀项国家⼀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23⽇,债权⼈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外,其他债权⼈均按30%的⽐例减免甲公司债务;⾃和解协议执⾏完毕之⽇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建⽴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31⽇,和解协议执⾏完毕。A银⾏就甲公司所⽋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等债权⼈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