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5⽇,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后,于5⽉9⽇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C公司完全有能⼒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不⾜,实物资产⼤多不能变现,⽆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据此,⼈⺠法院于5⽉16⽇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14⽇,⼈⺠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8⽇向E信⽤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18⽇,经管理⼈同意,A公司向E信⽤社偿还了其所⽋200万元借款本⾦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于抵押的⼚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提出,A公司向E信⽤社的清偿⾏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的债务清偿,应认定⽆效。
(3)2014年6⽉2⽇,F公司向管理⼈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了⼀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付了全部加⼯费10万元。管理⼈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