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截⾄2010年6⽉30⽇,甲公司(⾮⾦融类企业)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股(每股⾯值为⼈⺠币1元,下同)。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4的⽐例配股,即配股6000万股。所募集资⾦的20%⽤于委托理财,80%⽤于新⽣产线的投资。
(2)甲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扣除⾮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3200万元和3400万元,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900万元和-1300万元。
(3)甲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法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4)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8%。
(5)2009年10⽉,甲公司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其控股股东3000万元的银⾏贷款提供了担保。2010年3⽉,甲公司因在董事会公告中作误导性陈述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6)2009年12⽉,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在任期期间因违规抛售所持甲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8年9⽉,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政处罚。
(7)本次配股采⽤代销⽅式发⾏。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时,甲公司应当按照发⾏价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要求: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