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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888286

2014年1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次公开发⾏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问题,顺利实现上市⽬标,甲公司董事⻓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单据等⽅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2016年6⽉间,甲公司通过上述⽅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17年3⽉,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提供的相关⽂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假记载……”。

2017年4⽉1⽇,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22⽇,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10⽇,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7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为的调查。经查,⼄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伪造的重⼤借款合同进⾏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使⽤的情形。截⾄2016年12⽉31⽇,累计借款⾦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8⽇,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

投资者李某于2018年8⽉14⽇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18年8⽉22⽇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投资者钱某于2018年8⽉25⽇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3000股甲公司股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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