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22⽇,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公开发⾏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价格为7.5元/股。5⽉26⽇,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公开发⾏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致⾏动⼈协议,合计持股⽐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级管理⼈员及其⼀致⾏动⼈合计持股⽐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公开发⾏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2015年6⽉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2015年1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公开发⾏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权分布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开发⾏⽅案。2015年12⽉16⽇,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公开发⾏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公开发⾏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公开发⾏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以上意⻅,2016年2⽉1⽇,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开发⾏股票发⾏对象、发⾏数量及募集资⾦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19⽇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2016年2⽉5⽇,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公开发⾏股票⽅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公开发⾏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19⽇,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会并进⾏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权参加此次股东⼤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于2016年4⽉29⽇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19⽇新银公司临时股东⼤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