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为⼀家于2008年1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12⽉,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的例⾏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于2010年3⽉18⽇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会,在该次股东⼤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经查:在股东⼤会进⾏该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4%获得通过。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幅上涨,造成2009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原因于2010年2⽉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公告。经查,甲于2010年7⽉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4)A公司总经理⼄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情剧变,该笔借款⾄今⽆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0年4⽉联名书⾯请求A公司股东⼤会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股东⼤会除将⼄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赔偿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0年7⽉以⾃⼰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