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A、B、C、D协商设⽴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C系⼀法⼈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
在该年11⽉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接纳E⼊伙。该年11⽉底,在企业财产不⾜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甲就11⽉前发⽣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及退伙⼈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伙⼈E则认为⾃⼰对⼊伙前发⽣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3年12⽉,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