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丁共同投资设⽴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3年A企业发⽣下列事实:
(1)2⽉,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权单独与第三⼈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2)4⽉,⼄、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向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3)8⽉,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4)9⽉,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伙,庚出资8万元。
(5)10⽉,A企业的债权⼈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份所⽋款项50万元。
(6)11⽉,丙因所设个⼈独资企业发⽣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于清偿其债务。⼈⺠法院强制执⾏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权单独与第三⼈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