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丁四⼈合伙成⽴了⼀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以现⾦出资,丙以房屋使⽤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伙。
(2)甲、⼄、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后第⼀年,全部利润由甲、⼄、丙三⼈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第⼆年起,全体合伙⼈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其他合伙⼈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下列事项:
(1)为便于联系业务,⼄决定将⼀辆⾃有的汽车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交易,属于不合法⾏为。
(2)⼄得知丙另外还拥有⼀家个⼈独资企业,也经营汽车修理。⼄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为。
(3)丙发现甲⼀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承担违约责任。
(4)甲在⼀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事⾏为能⼒⼈。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