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丁四⼈决定投资设⽴⼀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例;
(3)由甲执⾏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均不再执⾏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下列事实:
(1)甲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合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单独与第三⼈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接纳戊⼊伙,并修改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A公司就合伙⼈丁退伙前发⽣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甲、⼄、丙、戊及退伙⼈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新⼊伙为由,拒绝对其⼊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合伙事务的合伙⼈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决定聘任合伙⼈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在其个⼈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