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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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5887854
1.甲、⼄、丙、丁、戊共同出资设⽴⼀有限合伙企业,甲、⼄、丙为普通合伙⼈,丁、戊为有限合伙⼈。执⾏合伙⼈甲提议接收庚为新合伙⼈,⼄、丙反对,丁、戊同意。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伙的表决办法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庚可以⼊伙,因甲作为执⾏合伙⼈有权⾃⾏决定接收新合伙⼈
  • B.庚可以⼊伙,因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
  • C.庚不得⼊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表决权,⽽反对庚⼊伙的普通合伙⼈占全体普通合伙⼈的2/3
  • D.庚不得⼊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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