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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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5887851
1.甲、⼄、丙、丁设⽴⼀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普通合伙⼈,丙、丁为有限合伙⼈。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同时丙转为普通合伙⼈。合伙企业设⽴之初,企业⽋银⾏50万元,该债务直⾄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甲、⼄承担⽆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B.⼄、丙承担⽆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C.甲、⼄、丙承担⽆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D.⼄承担⽆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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