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1⽇,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建筑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份建筑⼯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程价款5000万元,⼯期18个⽉,甲公司应于2018年12⽉1⽇前⼀次性付清。⼯程将要竣⼯时,甲公司因资⾦短缺,⽆⼒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的⻓期合作关系,⼄公司遂以⾃有资⾦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于该⼯程,⼯程如期完成。对于⼄公司的垫资,双⽅未作任何约定。⼯程竣⼯验收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付5000万元⼯程款,⼄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付。
2018年6⽉22⽇,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以在建的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丙银⾏借款本息2亿元。
2018年,⼄公司开始涉⾜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12⽇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块建设⽤地使⽤权,⽤于建设西⼭公寓住宅项⽬。⼄公司在取得该块⼟地使⽤权时,向丁公司⽀付了1.3亿元⼟地转让⾦。根据双⽅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应于2019年5⽉31⽇前⽀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公司所⽋丁公司的1亿元⼟地转让⾦提供担保,双⽅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公寓项⽬竣⼯后,因市场低迷⽽滞销。为缓解困境,⼄公司于2019年6⽉8⽇,以西⼭公寓作抵押,从戊银⾏处获得⼀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约定,⼀旦⼄公司连续3个⽉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即可⾏使抵押权。
2019年10⽉29⽇,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公寓住房⼀套,并⼀次性付清了房款。但⼄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9年12⽉27⽇被⼈⺠法院裁定进⼊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地转让⾦,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公司停⽌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2020年3⽉20⽇,戊银⾏⾏使对西⼭公寓的抵押权,申请⼈⺠法院拍卖西⼭公寓。⾄此,吴某⽅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公司另⾏⽀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