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20⽇,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公司签订了⼀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公司购买1000吨化⼯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内付款。双⽅没有明确约定履⾏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房作抵押向丙银⾏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续。由于办公⽤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借款本息还清时为⽌。
4⽉10⽇,⼄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告知⼄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公司应尽快履⾏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保函。5⽉25⽇,⼄公司收到银⾏保函,当⽇向铁路运输部⻔⽀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