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5⽇,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预先⼀次从借款本⾦中扣除;借款期满时⼀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途为⽤于S房地产项⽬(以下简称S项⽬)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使⽤情况;任何⼀⽅违约,违约⽅应当向守约⽅按借款总额⽀付1%的违约⾦。
在A公司与B银⾏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有权⽤抵押的S项⽬变现受偿。B银⾏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抵押的S项⽬变现受偿后仍不⾜以补偿B银⾏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依照约定于2000年3⽉6⽇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中扣除了2年6个⽉的借款利息。2001年4⽉5⽇,B银⾏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挪作他⽤,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应当由⾃⼰⾃⾏⽀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B银⾏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B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于抵押的S项⽬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S项⽬的资⾦为3800万元,挪⽤资⾦15000万元;S项⽬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建设取得了⼀切合法的批准⼿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