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所与⼄公司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台具有特定性能的⽯墨卷材⽣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起3⽇内向甲研究所⽀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1⽇之前交付设备(⼄公司⾃⾏提货);⼄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10⽇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公司履⾏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30⽇通知⼄公司提货。⼄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12⽇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