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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887741

2013年3⽉18⽇,甲机械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1⽇,⼄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的保证⼈⾝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签订保证合同。⼄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在缔约当⽇向丙⽀付⾸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期价款后1个⽉内将机床交付给甲,⼄在之后的8个⽉内,每⽉向丙⽀付价款100万元。

⼄于与丙签订合同当⽇,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1⽇,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8⽇,甲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并主张⾃⼰仍为机床所有权⼈,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2⽇,由于⼄连续3个⽉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次性⽀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认为丙⽆权要求⽀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第⼀,⾃⼰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份签字,既⽆具体的保证条款,亦⽆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第⼆,即使保证成⽴,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的也只是⼀般保证,丙不应在⼈⺠法院执⾏⼄的财产之前要求⾃⼰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丙⽆权要求⽀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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