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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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5887437
1.甲公司向⼄银⾏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处办公⽤房作担保。⼄银⾏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房为⼄银⾏设⽴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银⾏交付了办公⽤房,但未办理登记⼿续。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银⾏主张对办公⽤房⾏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 A.⼄银⾏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 B.⼄银⾏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 C.⼄银⾏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抗辩权
  • D.⼄银⾏⽆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未能设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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