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赵某和钱某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次日,赵某向钱某提供借款200万元。钱某的朋友孙某、李某提供担保。孙某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1月5日订立抵押担保合同,于1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孙某与李某未约定担保清偿先后顺序。债权到期后,钱某无力偿还。赵某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孙某拒绝,理由是:自己提供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赵某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在对钱某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在孙某、李某拒绝后,赵某将对钱某的债权转让给周某,并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周某要求钱某清偿。钱某拒绝理由是: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周某不想与之纠缠,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拒绝,除了重申之前对赵某的拒绝理由外,并进一步提出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现赵某违反约定转让债权,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