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甲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发展当地短途城乡旅游,决定购置5辆旅行车,为此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期限2年。为担保借款的偿还,甲公司以5辆旅行车设定了抵押担保,另有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订了保证条款,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其他未作约定。自2023年起,甲公司当地的城乡旅游始终不景气,到2024年10月,甲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乙银行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审理此案中,丙公司认为自己是补充保证责任,具体理由包括:(1)自己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2)本案当中有甲公司的旅游车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当先就抵押财产实现其债权,不足部分才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