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熟人介绍,李某租借张某的一居室。2020年4月6日双方达成一致,约定租期5年;租金每月5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支付本季度的租金。合同签字当天李某即入住该房屋。
2021年6月中旬当地遇冰雹将房屋阳台的玻璃砸坏,李某请求张某修理更换,张某置之不理,后李某自行更换,花费了900元。7月李某支付房屋租金时扣除了阳台玻璃的修理费900元,张某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修理费的负担,应当双方分担。
2021年11月张某为扩大自行经营的快餐店,以出租的房屋设立抵押权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8个月。其中双方约定在抵押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11月15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11月2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是在抵押登记时遗漏了不得转让抵押房屋的内容。
2023年7月快餐店倒闭,张某尚欠银行借款50万元未还清。同时其父生病需要治疗费50万~60万元,2023年7月5日张某便与该出租房屋隔壁的邻居黄某协商将一居室转让给黄某。张某将房屋转让意向发微信告知李某,李某未置可否。2023年7月20日张某、黄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当月30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
2023年8月银行发现张某将设立抵押权的房屋转让,发信函通知张某和黄某,表明三点:
第一:张某无权转让抵押物;第二,张某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买卖合同无效;第三,基于上述张某转让行为的无效,黄某的所有权也无效。
2024年春节期间黄某通知李某因其儿子要结婚,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愿意向其支付5000元的补偿金,李某不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