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5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25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25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
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2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