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甲为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作为抵押财产向银行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双方于2025年4月1日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于4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则抵押财产归银行所有。
甲向乙设备厂购买一台生产设备,双方5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由于甲资金不足,因此合同中约定甲自支付设备总价款40%提货以后,自5月开始至10月止,每月最后一日向乙设备厂支付总价款的10%,共计支付6次。为担保甲未来对价款的支付,双方于5月5日就该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甲资金周转困难,遂将该设备以市场价格售予丙,丙对于该设备上设立抵押权一事不知情。双方随后钱货两清。丙雇车拉走了设备。9月,因甲无力清偿借款本息及买卖合同价款,银行向丙提出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取得该设备所有权,乙设备厂主张行使抵押权。丙认为自己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且取得设备,因此银行与乙设备厂无权行使抵押权。交涉无果后,银行与乙设备厂请求人民法院拍卖该设备,并均主张就所得价款优先于对方受偿。
已知:个体工商户甲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销售二手生产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