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M建筑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M公司承建A公司S项目,工期1年6个月,工程总造价20亿元,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30%,剩余款项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
2023年5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10亿元借款合同以支付工程款。为担保债权的实现,A公司以S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B公司的抵押权及于S项目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至2025年初,S项目完工,并办理了竣工结算。为开发其他项目,甲公司以S项目的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向C公司贷款18亿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5年5月,借款期满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对S项目实现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