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并交付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甲公司后以该厂房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25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
2025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民法典》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