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P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该批库存商品归P银行所有,除此之外未对抵押物的转让作特别约定。
贷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P银行拟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查封了抵押物,经评估其价值仅为20万元。
经查,抵押期间甲公司存在两次转让抵押物的情形:
(1)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抵押的库存商品中的一部分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对该批库存商品为抵押物的情形并不知情。
(2)以30万元的价格,将抵押的库存商品中的一部分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母公司。
P银行遂请求对上述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