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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5882147

2024年8月6日,赵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乙公司4S店购人一辆汽车,双方约定赵某首付20%,剩余部分在1年内分四期付清,同时赵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该车担保赵某能够按期付款。

2024年8月15日赵某支付了首付款后乙公司将车辆交付给赵某。

2024年8月18日,赵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丙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9个月,并以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2024年8月23日,赵某以该车与乙公司办理了价款债权的抵押登记。

2025年4月赵某驾车发生事故,车辆送修发生修理费5万元无力支付,该车被丁修理厂留置。

2025年5月赵某对到期借款和车辆尾款均无力支付,丙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对该汽车的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人民法院依法向赵某、乙公司和丁修理厂发出传票。

庭审时:

赵某提出与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丙银行的抵押权不设立。

乙公司提出与赵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担保的是该车辆的价款,因此本公司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丙银行和丁修理厂。

丁修理厂提出本公司的留置权应当优先于乙公司和丙银行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修理厂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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