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李某向甲公司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利息4万元,李某以自有一辆小货车和一个古董花瓶设定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次日,李某按照约定将古董花瓶交付给甲公司,但小货车一直未予交付。
2024年12月20日,李某发现甲公司将古董花瓶放在大厅,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担心古董花瓶有毁损和灭失的风险,遂要求甲公司将古董花瓶提存。
2025年3月3日,借款到期李某无力清偿任何款项,甲公司于是将用于设质的古董花瓶拍卖,古董花瓶以160万元成交,甲公司另向拍卖行支付拍卖手续费5万元。李某得知古董花瓶拍卖的情况后,要求甲公司退还剩余的拍卖款6万元。
已知:李某和甲公司对质权担保的范围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